内容摘要:南宋奏议编注大多受到以“是元祐而非熙丰”“直书安石之罪”为标准的意识形态审查,《宋朝诸臣奏议》也不例外。作为现存最早奏议总集的编者,赵汝愚有意与官方意识形态合流,选篇排斥收录新法参与者的奏议,注文将奏议文章还原于特定历史语境,对王安石“三不足”之说进行驳斥,并通过对文字形式和注文叙述视角的灵活运用,将北宋历史叙述为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模式的二元书写。在绍熙五年的庙议中,赵汝愚利用《宋朝诸臣奏议》为其政治主张提供合法性依据,由此引发朱熹对该书编注体例的批评。以学术关联政治还是尊重学术独立的不同取径,成为二人意见分裂的重要渊源。
关键词:《宋朝诸臣奏议》赵汝愚朱熹奏议编者注
引言
在宋代编纂的文章总集中,赵汝愚《皇朝名臣奏议》(亦称《宋朝诸臣奏议》)博采国史、实录、会要与文集,具有重要的史料与校勘价值,这一点已广泛为研究者指出。在辑录文章的同时,赵汝愚还在每篇奏议之后附加了编者注,学界对这些注释的史料价值相当重视,但对其中折射的编者意识,尚缺乏深入的探讨。相较于宋代的其他文章选本,如《宋文鉴》和《文章正宗》,赵汝愚的注文数量庞大且自成体系,是相当独特的存在,通过解析注文的体例,有助于认识编者意图及其所处时代的价值观。
“我们的”荷马(Homer)并不是中世纪的荷马,我们的莎士比亚也不是他同时代人心目中的莎士比亚;情况很可能是,不同的历史时代为了自己的目的构造了“不同的”荷马和莎士比亚,并在这些作品中发现种种可加以重视或贬斥的成分,尽管这些成分并不一定相同。换言之,一切文学作品都被阅读它们的社会所“改写”,即使仅仅是无意识地改写。
文本在被阅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被误读的可能性,像编者这样特殊的读者,便将“改写”的结果落实为选本,编者注保留了“改写”的痕迹,这些痕迹恰是理解编者及其所处时代的重要指引,由此选本与注文组合构成了新的叙事。
一、宋代奏议编注中的意识形态叙事
对奏议的编纂注释之风在宋代形成高潮。宋人常有奏议集单行,如范仲淹《政府奏议》、欧阳修《奏议集》、刘安世《尽言集》等等。宋人编纂的奏议总集,《直斋书录解题》著录有吕祖谦《历代奏议》《国朝名臣奏议》各十卷、赵汝愚《皇朝名臣奏议》一百五十卷。王应麟《玉海》载陈确《名臣奏议》、李壁《国朝中兴诸臣奏议》。此外一些综合性选本如吕祖谦《宋文鉴》也设有“奏疏”类。
北宋绍圣、元符时期,哲宗曾下令将自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至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时期的奏议加以编纂,以收集“诋訾先朝”的“漏网者”,对元祐大臣进行政治清理,史称《编类元祐臣僚章疏》或《编类章疏》。此书虽已亡佚,但李焘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时据其增入大量史料,李焘注显示,《编类章疏》于奏议下标注了详细的日期,如元祐元年收录的朱光庭《乞罢蔡确章惇韩缜奏》李焘注云:“此据《编类章疏》,光庭以正月十二日奏此。”王岩叟《以天旱再乞罢章惇蔡确奏》李焘注:“《编类章疏》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还注明同奏者,如孙升《论邓温伯奏》李焘注:“六月八日,同贾易奏,此据《编类章疏》。”
除注释日期外,编者还将“罪臣”们的“所言所行事状”一并编纂,在奏章基础上“节出文意,类编成书”,与传统奏议贴黄“节状内事”的功能相类似,但为达成“事体一同”的效果,使文字与罪名之间的联系清晰化、确证化,不致被指为不公,其中会有引导乃至曲解的文字,则是可以想见的。
哲宗朝大臣常利用此书打击政敌。如元符元年(1098)曾布提议任用赵为枢密院都承旨,先从《编类章疏》中检出赵曾在元祐年间攻击范纯仁的事例,认为似无政治立场问题;但后续黄履又出示了赵称赞王岩叟、梁焘等人的奏疏,在左右为难中,最终因“只为有文字”被哲宗弃置不用。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章惇,元符二年竟因《编类章疏》遭到邹浩的弹劾,作为推行新法的主要人物,同时亦是《编类章疏》的主导者,章惇在元祐朝的奏议被解读为暗助司马光推翻保甲法,由此被指责诋毁神宗。
显然《编类章疏》是由皇帝主导、授意大臣编注,旨在对官僚队伍进行清洗的工具。及至南宋,配合主流意识形态的文献编纂活动更为频繁。赵汝愚(1140—1196)生活的时代正值南宋初建、宋金对峙时期,朝野内外笼罩在北宋灭亡的阴影下,为巩固统治根基,宋高宗等人将亡国罪责由蔡京追溯至王安石,否定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同时高宗标榜“最爱元祐”、“太祖以英武定天下,仁宗以惠爱结天下”等“祖宗家法”,维系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为配合此种意识形态,高宗朝重修《神宗实录》,确立“是元祐而非熙丰”“唯是直书安石之罪”的编撰宗旨,其后孝宗朝由李焘、洪迈等人修撰的《四朝国史》,私史著作如王称《东都事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该书的诸删节本,对王安石变法史实的取舍和评议大都源自绍兴本《神宗实录》,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也与此种意识形态密切相关。
生长于充满忧患的时代,赵汝愚“学务有用,常以司马光、富弼、韩琦、范仲淹自期”。身兼宗室和大臣的双重身份,他的奏议流露出效仿庆历新政挽救时弊的倾向:“宝元、庆历间,夏人首乱,辽人乘之,相视而起,朝廷一时忧惧,仓猝不知所为,于是简拔忠良,更张庶政,开天章,给笔札,以访问天下之事。人主忧勤于上,群贤奔走于下,经营数年,卒以重币结好二虏,而后始定。”可以说,崇尚庆历、元祐既是赵汝愚追慕古人的个人选择,又暗合南宋开国以来的政治基调,《宋朝诸臣奏议》正是赵汝愚基于此种价值观的编纂实践:在安排篇目时,面对于北宋政坛皆有深远影响的司马光和王安石,选录了前者的146篇奏议,后者仅取6篇,而推行新法的章惇、吕惠卿等人的奏议一篇未收,赵汝愚对元祐、熙丰诸臣的不同态度可见一斑。
《宋朝诸臣奏议》的编纂大致始于乾道五年(1169)赵汝愚任秘书省正字时,终于淳熙十二年(1185)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任上,此书进呈朝廷后,孝宗曾称赞“治道尽在此矣”,一度将其命名为《治道集》。
颇值得注意的是,南宋不少书籍编纂都曾获得孝宗合于治道的肯定,如称袁枢《通鉴纪事本末》“治道尽在是矣”、吕祖谦《宋文鉴》“有益于治道”,而意识形态实为审查编纂是否合于治道的重要标准。《宋文鉴》刊刻在即,有密奏称“所载臣僚奏议,有诋及祖宗政事者,不可示后世”,“多言田里疾苦之事,是乃借旧作以刺今”,于是命直院崔大雅删改“增损去留凡数十篇,然迄不果刻也”。后来吕祖谦自述选篇标准是“不以人废言”,即便如吕惠卿这样在当时“不为清议所予”的带着亡国标签的历史罪臣,因“其文自亦有可观”,故亦“取其不悖于理者”,去取标准与赵汝愚形成鲜明对比。朱熹曾这样评价两种选本:“此书(引者按,指《宋文鉴》)编次,篇篇有意。每卷卷首,必取一大文字作压卷,如赋则取《五凤楼赋》之类。其所载奏议,皆系一代政治之大节,祖宗二百年规模,与后来中变之意思,尽在其间,读者着眼便见,盖非《经济录》之比也。”《经济录》是《宋朝诸臣奏议》的别称,朱熹认为《宋文鉴》编次优于《宋朝诸臣奏议》,或有为因政治原因被打压的《宋文鉴》申辩的意味。
此外朱熹对赵汝愚选篇颇有微词:“诸公奏议大体甚正,其间一二篇,如蔡承禧辈议论,无甚可采,不足列于诸老之间。而《独断》数篇,恐或饮药以增病也。温公两篇,当为章惇而发,虽其救时之切,不暇远谋,然亦终不可以为后世法也。使绍圣、崇宁之间群小得此踪迹,岂不为奇货哉?”赵汝愚选篇有意与王安石新法针锋相对,而朱熹认为许多奏议并未切中新法要害,收入选本反而自曝其短,此种评价反映出二人面对王安石政治学术遗产的不同立场:赵汝愚从政治立场上否认王安石的历史价值,因而收录大量批评新法的奏疏;而朱熹更注重从学术角度辩论是非,虽不反对收录批评新法的奏疏,但要以能直击新法要害为标准筛选篇目。以学术关联政治还是尊重学术独立性,成为二人意见分裂的重要渊源(说详第五节)。
由此可见,南宋的奏议编注与官方意识形态具有密切关系,在“是元祐而非熙丰”的政治基调下,如何处理王安石变法与“祖宗之法”的关系是审查的重点,《宋朝诸臣奏议》正是在此种语境下被褒扬为“治道集”。在选篇上,除王安石的个别篇目外,赵汝愚对新法参与者的奏议一概不收;而在编者注中,赵汝愚更对王安石的政治观念进行了对抗和解构,并展开对北宋历史的二元书写,此种解构和重构正有赖于注文对奏议文章的语境还原。
二、从编年到纪事:“政治时间”中的历史事件
在《乞进皇朝名臣奏议札子》中,赵汝愚自述编纂意图曰:“上可以知时政之得失、言路之通塞,下可以备有司之故实、史氏之阙遗。”意在将已然发生的历史“事件”转化为特定的“道理”或“故事”,为当下的现实提供切实的参照。这种转换大致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呈现“事件”,二是由“事件”过渡到意义、道理的层面。本节聚焦于第一个层面。
呈现“事件”的第二重维度是纪事,即注释相关史事。赵汝愚常附注与奏议正文相关的前因后果,多以“先是”二字进入倒叙。如何郯《上仁宗谏猎》文末注:“庆历七年三月上,时为殿中侍御史。先是,上再畋近郊,南城之役,卫士不及整而归,夜有雉殒于殿中,占者以为不祥。是月,诏将复出,谏者甚众,郯上此疏。明日有旨罢猎。”赵汝愚以“先是”“是月”和“明日”串联上奏前后的时间线,既将“事件”要素整合为具有明确因果关系的故事梗概,更将文章的意义落实到其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取得的效果。那么对奏议的理解与评价,就先天地受到这种“后见之明”效果的干扰。而在整体意义上,在文章中注释史事,围绕每一篇单独的文章,形成了多个“纪事本末”的单元,将这些因果完整的单元彼此串联,便可贯通对北宋历史的理解。
另一类是通过注释记录朝廷重要制度的变化。如吕公著《上哲宗乞三省事同上奏禀》尾注云:“元丰八年十月上。自元丰五年改官制后,政柄皆归中书省。王珪以左相在门下,拱手不复校正。王安礼每愤懑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至是,公著除尚书右丞,被命未受,即为上陈之。诏应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进呈施行。”所谓“元丰五年改官制”,指神宗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作为新的宰相机构,并实行三省“分班奏事”的制度,此次改制造成的结果是中书相一家独大,因此出现门下相王珪“拱手不复校正”的情况。随着元丰八年神宗去世,高太后意图恢复“合班奏事”之制,其举措之一便是三省合取旨事和台谏章奏共同进呈。从“分班奏事”到“合班奏事”,制度的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区别,更映射出政权更迭、朝政权力分配的微妙差异,赵汝愚相当精准地标注了这一重要背景,揭示出北宋政局的关键性节点。
与编年相配合,赵汝愚还通过注释记录了新法的演变过程,对王安石等人的从政过程、具体举措多有揭示。如在吕诲《上神宗论王安石奸诈十事》文末以九百余字注释王安石与神宗的对谈、曾公亮和唐介对王安石的评价、王安石进“开阖敛散”的理财之法、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与新法推行的过程。在陈襄《上神宗乞罢均输》文末注引王安石的《乞制置三司条例》原文。此外还通过注释记录新法的废止,如在韩川《上哲宗乞罢市易》文末注释了元祐元年罢市易法的过程。
此外,赵汝愚对自身看重的特殊的历史事件详载始末、大书特书。庆历朝的奏疏中,赵汝愚对苏舜钦《上仁宗乞追寝戒越职言事诏书》注释极详细,以范仲淹“因言获罪”为主线,于题注下全文引述了仁宗《敕牓朝堂》的诏令,又在尾注中追述了范仲淹因上《百官图》与吕夷简交恶、遭受“越职言事,荐引朋党,离间君臣”罪名的过程。又如在尹洙《上仁宗论用人太察之弊》文末详细注释了奏邸狱的过程,列举了朝廷对苏舜钦等涉案者的处罚措施。这种做法同样可以追溯到经史,如《春秋》经云“赵盾弒其君夷皋”,《左传》则详细记载了“晋灵公不君”以阐发赵盾“为法受恶”之义。在赵汝愚看来,范仲淹、苏舜钦是两起案件中的受害者,他在注释中对事件本末大书特书,无疑有为二者鸣冤、使后世以为鉴的意味。
总之,聚焦于具体“事件”,赵汝愚通过注释编年和职官信息确立了统一的“政治时间”坐标,再围绕文章形成多个具有完整纪事本末的单元,如此便将奏议文章还原于特定历史语境,从而为进一步呈现他所理解的治道提供了可能。
三、从叙事到议论:发挥义理以提炼治道
在呈现“事件”的基础上,赵汝愚进而将具体的历史经验转化为普遍的治道真理。他在《乞进皇朝名臣奏议札子》中自述曾将搜集的千余卷奏议“芟繁举要”,以突出其中“至精至要尤切于治道者”。孝宗阅览此书后,称赞“治道尽在此矣”,意味着此书通过官方意识形态的审查。具体而言,史季温《皇朝名臣奏议跋》中所归纳的畏天命、法祖宗、恤人言,既是贯穿于《宋朝诸臣奏议》中的治道主线,又是赵汝愚对王安石“三不足”之说亦即“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命题的回应,在两种观念交锋中,颇有以前者压抑后者的意味。
为阐释“畏天命”的逻辑,天道门灾异类收录了大量围绕天象灾异的上奏,赵汝愚常在奏议前注释皇帝因天变求直言的诏令,以示畏惧天变是“祖宗之法”的应有之义。而为驳斥“天变不足惧”之说,赵汝愚在对富弼《上神宗论灾变非时数》一文的注释中借富弼之口说道:
熙宁元年十二月,弼既拜相,以足疾未能入见。有于上前言灾异皆天数,非人事得失所致者,弼闻之叹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去乱亡无几矣。此必奸臣欲进邪说,故先导上以无所畏,使辅弼谏诤之臣无所复施,吾不可以不速救。”即上此疏。
灾异未必因人事而作,或许是富弼也无法完全否认的,他如此急切地上奏,未必是如字面意义那般要让君主相信人事的过错必然会由天道施以惩戒,而是要激起君主对天道的敬畏以维持臣子进谏的必要性。就责任分配来说,君主作为官僚体系的最上级,往往难以被追责,而惟有“以天道约束君权”这一话语权力具备充分的合理性,辅弼谏诤之臣才有可能对君权形成限制。赵汝愚通过富弼之言点明此意,解释了“畏天命”命题的内在逻辑。
为阐明“恤人言”之义,赵汝愚通过注释提炼理想君主的形象以充实其正义性。在北宋历代君主中,仁宗被视为从谏如流的君主得到特别褒扬,如范祖禹《上哲宗乞法仁宗五事》有注云:
元祐七年三月,祖禹进读此奏毕,又言:“臣观仁宗每因事示人好恶。皇祐中,杨安国讲:‘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仁宗曰:‘蘧伯玉信君子矣,然不若史鱼之直。’据孔子之言,则史鱼不若蘧伯玉之君子。仁宗之言,人君之言也。人君惟欲臣下切直,故言蘧伯玉不若史鱼,以开臣下切直之路。由是天下知仁宗好直不好佞。此圣人之大德也。如此之类,臣愿陛下以仁宗为法。”上然之。
不同于孔子对蘧伯玉出处之道的推崇,仁宗更加赞赏“史鱼之直”,这一颇显君主治道观念的言论被视作“仁宗好直不好佞”“惟欲臣下切直”的表征,被注文作为君主从谏如流的典范提出。
为突出“祖宗之法”对治道的重要意义,赵汝愚常结合宋代文献编纂进行议论。如范祖禹《上哲宗乞专法仁宗》有注云:“元祐七年十二月,祖禹时为翰林侍讲学士。寻采集仁宗圣政三百二十七事,编录成书,名曰《仁皇训典》,凡六卷,上之。自绍圣以后,章、蔡倡为绍述之说,而祖宗之法尽废,兹不复载,详见新法门。”以“祖宗之法”为线索,赵汝愚对比了元祐和绍圣两朝的区别,前者汇编仁宗朝“故事”作为治理依据,被赵汝愚称赞为尊重“祖宗故事”,后者提倡绍述之说,被评述为变乱家法,他在元祐朝与以仁宗朝为代表的“祖宗之法”之间建立了连续性,视之为治道的正统,同时也将绍圣朝作为反面案例,排除在正统之外,呈现出鲜明的二元对立叙述模式。
与“祖宗之法”相关的注释,有意与意识形态指导下的文献编纂相呼应,如陈瓘《上徽宗乞别行删修绍圣神宗实录》有注云:
元符三年五月上,时为右正言。诏令三省参考进呈。按绍圣初,蔡卞、曾布等以久不得进用,欲力攻元祐诸臣,尽复王安石所行政事,故指范祖禹、赵彦若等所修《神宗实录》为诋诬先烈,因请用王安石《日录》改修。其言皆出一时私意,变乱是非,于是元祐史官皆得罪。迨徽宗初即位,陈瓘及陈次升相继论列,虽常降诏删修,然卒为京、卞所蔽,不克是正。至绍兴间,高宗皇帝灼见邪正之实,乃命范冲等重修,天下之议始定。
注文对比了《神宗实录》的三次编修:一是哲宗绍圣朝,蔡卞、曾布称范祖禹、赵彦若修《神宗实录》不实,请改用王安石《日录》修订;二是徽宗朝陈瓘上奏的元符三年,陈瓘与陈次升反对据《日录》修《神宗实录》,但未奏效;三是南宋高宗绍兴朝命范冲等人重修《神宗实录》。赵汝愚对三次修纂褒贬不一,蔡卞、曾布修史“皆出一时私意,变乱是非”,陈瓘上奏“卒为京、卞所蔽,不克是正”,而本朝高宗“灼见邪正之实”,使“天下之议始定”。将修史活动区分为公私、是非、邪正之别,与其说是注释文章,毋宁是在论史,论述重心也从前朝新旧党修史的是非之争悄然转移到本朝定“天下之议”,这一叙述模式与高宗朝重修《神宗实录》对绍述时期“用私书改修《神宗实录》”“指白为黑,变是为非,邪正善恶,颠倒交错”“其间所奏事端,悉出一时奸人之论,不可信于后”的指向如出一辙。
通过编者注,赵汝愚对王安石时代“三不足”的政治话语进行了解构。此外,他还通过注释引述其他文类,间接贬斥王安石新法。传统经史之学对褒贬之义多有阐发,《孟子·离娄下》云:“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通过从齐桓、晋文之事中取“义”以成《春秋》,已蕴含了在事件中注入价值判断以论史的倾向。赵汝愚对“义”的精神内核心领神会,如在司马光《上神宗论王安石》文末以1600余字注引了孔文仲的策论,指出当今之弊在于“大臣下兼财计之柄,小臣或侵将帅之权,侍从言责不得尽其词,职司守令不得专其治”,直指新法弊端;又推崇王道,重义轻利,反对霸道与强国之术,劝谏神宗重视台谏。在阅读的视觉效果上,这些注文显得喧宾夺主,但读者也因此不得不留心它的内容以体会编者的用意。赵汝愚不惜越过注释的常制来保存这道策论,代表他对其中的议论颇为认同,并试图以此强化读者对新法的负面认识。
综上所述,在赵汝愚为奏议所作注文中,围绕天命、人言和祖宗之法三个命题,北宋历史被俨然划分为两种观念的产物,通过精心地取材、安排叙事详略或是直接议论,注文对王安石时代的“三不足”之说进行驳斥,由此确立“畏天命、法祖宗、恤人言”的正确性,此种治道既符合赵汝愚的个人价值观,亦顺从南宋建国以来贬斥王安石新法、推崇祖宗家法的政治话语。在《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这种二元性更被进一步提炼为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政治的二元书写,并经过一系列注文的干预,确立了前者优于后者的文本秩序。
四、波峰与波谷:注文对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政治模式的二元书写
在赵汝愚所择取的“至精至要尤切于治道”的奏议中,仁宗、神宗和哲宗朝史事是他在注释时尤为侧重的。在《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他提炼出庆历—元祐与熙宁—绍圣两种政治模式:
臣窃惟国家治乱之原,系乎言路通塞而已……恭惟我宋艺祖开基,累圣嗣业,深仁厚泽,相传一道。若夫崇建三馆,增置谏员,许给舍以封还,责侍从以献纳,复唐转对之制,设汉方正之科,凡以开广聪明,容受谠直,海涵天覆,日新月益,得人之盛,高掩前古。逮至王安石为相,务行新法,违众自用,而患人之莫己从也,于是指老成为流俗,谓公论为浮言,屏弃忠良,一时殆尽。自是而后,谄谀之风盛而朋党之祸起矣。臣伏睹建隆以来诸臣章奏,考寻岁月,盖最盛于庆历、元祐之际,而莫弊于熙宁、绍圣之时。方其盛也,朝廷庶事微有过差,则上自公卿大夫,下及郡县小吏,皆得尽言极谏,无所讳忌。其论议不已,则至于举国之士咸出死力而争之。当是时也,岂无不利于言者,谓其强聒取名,植党干利,期以摇动上心,然而圣君贤相卒善遇而优容之,故其治效卓然,士以增气。及其弊也,朝廷有大黜陟、大政令,至无一人敢议论者,纵或有之,其言委曲畏避,终无以感悟人主之意。而献谀者遂以为内外安静,若无一事可言者矣。殊不知祸乱之机发于所伏,今尚忍言哉……推观庆历、元祐诸臣,其词直,其计从,而见效如此;熙宁、绍圣诸臣,其言切,其人放逐,而致祸如彼。然则国家之治乱,言路之通塞,盖可以鉴矣。
以言路通塞为线索,赵汝愚将北宋的历史串联为由盛转衰的过程。在治道层面,从太祖开国到仁宗阶段,国家广开言路,增设谏官,恢复转对制度,培养了一批忠言直谏之士,由此达到历史波峰。转至神宗朝,“逮至王安石为相”,一意孤行地推行新法,造成“指老成为流俗,谓公论为浮言”的风气,破坏了祖宗以来建设的台谏制度,由此引起谄谀之风与朋党之祸,滑向治道的波谷。历朝奏议便是治道之表征,他将奏议文章的脉络清晰地归纳为“最盛于庆历、元祐之际,而莫弊于熙宁、绍圣之时”,可以说是与治道亦步亦趋。
具体而言,在历史的波峰,上奏者大抵“尽言极谏,无所讳忌”“论议不已”乃至“出死力而争之”,在治道的波谷,朝廷大事要么无人敢议,要么行文“委曲畏避”,然而终极区别在于,前者能够达成“圣君贤相卒善遇而优容之”的局面,后者则无法感悟人主,乃至给献谀者以可乘之机。造成这种局面可以说是君臣之间的“共谋”,其作用于臣子,则呈现为“庆历、元祐诸臣,其词直,其计从,而见效如此;熙宁、绍圣诸臣,其言切,其人放逐,而致祸如彼”的结果,而作用于君主,则是治道之盛的一去不返。为完成上述庆历—元祐与熙宁—绍圣的二元模式叙述主线,赵汝愚通过注文对读者进行引导,主要表现在注文形式和征引视角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文字形式的差异区别两种模式的等级次序,暗中施以褒贬。首先,在系年时,无论是庆历、元祐还是熙宁、绍圣时期,选本收录的都是赵汝愚欣赏的直谏言论,可以说整部选本的正文部分都是对庆历—元祐模式的呈现,熙宁—绍圣模式在正文中几乎是完全失声的;其次,即使是在二者可以对读的场域,如财赋门新法类,注释相当集中地叙述王安石如何通过种种言论手段打压异论、蒙蔽神宗,而在注文中处处遭到王安石打压的上奏者,在选本中是以大字正文的形态出现的。
文字大小的差异为文本划分了等级。首先,在刻本时代,单行大字与双行夹注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大字清晰易读,意义连贯,小字排列密集,在不影响对正文理解的基础上,很容易被跳过。其次,参照古人阅读经文的传统,大字往往被视为经文正统,不可磨灭或更改,小字则被视为补充附录。最后在实践的层面,当需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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